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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:电子证据在深圳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
随着深圳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,商事活动日益依赖电子化方式进行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(SCIA)、深圳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处理的商事仲裁案件中,电子邮件、即时通讯记录、电子合同、区块链存证、网站数据等电子证据已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。然而,电子证据的虚拟性、易篡改性也给其收集与提交带来了独特的挑战。作为执业律师,深刻理解并掌握电子证据的合规操作流程,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赢得仲裁胜诉的基石。
核心要点:有效处理电子证据的五大原则
- 真实性是生命线:必须确保电子证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、提取全过程未被篡改,并能确定其来源和主体。
- 完整性是保障:提交的证据应保持内容完整,不得选择性截取。对于聊天记录,应提供连续的上下文;对于电子文档,应包含元数据。
- 合法性是前提:证据的取得方式和手段必须合法,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、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。
- 关联性是关键:所提交的电子证据必须与待证的仲裁请求、抗辩理由或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逻辑联系。
- 及时固定与公证:发现关键电子证据后,应立即通过可信时间戳、区块链存证或公证机构保全等方式予以固定,防止灭失或后期否认。
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
处理电子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其司法解释。其中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9号)第14条、第15条、第23条、第93条、第94条等条款,对电子数据的范围、原件认定、真实性审查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,是仲裁庭审查电子证据的核心指引。
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为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础。深圳作为改革前沿,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(如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)通常也对电子证据的提交有具体程序性规定。建议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,务必查阅并遵循受理仲裁机构的最新版规则。检索建议: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、深圳国际仲裁院官网及权威法律数据库,以获取最新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动态。
实务操作建议:从收集到提交的全流程指引
第一步:系统性收集与分类
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初期,即应指导当事人全面、系统地收集所有相关电子证据。建议制作《电子证据收集清单》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- 通讯类:电子邮件(含邮件头信息)、微信/QQ/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。
- 文件类:电子合同、PDF/Word订单、设计图纸、电子对账单、扫描版发票。
- 平台数据类:电商平台交易快照、后台操作日志、网站页面截图或录屏(需包含URL和时间)。
- 其他数字痕迹:短信、通话录音(需注意合法性)、区块链存证证书、可信时间戳证书。
第二步:合法性审查与证据固定
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合法性过滤。随后,对关键证据进行固定:
- 自行固定:使用通过司法鉴定资质认证的“可信时间戳”或区块链存证平台(如公证云、保全网等)对网页、邮件、文档等进行存证,获取存证证书。
- 公证保全:对于极其重要或对方可能强烈质疑的证据,前往公证处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。公证员操作电脑进行截图、录屏、下载等过程,并出具公证书,证明力最强。
- 证据原件保管:妥善保管存有原始数据的设备(如手机、电脑、服务器),仲裁庭可能要求当庭展示。
第三步:格式化整理与证据提交
按照仲裁庭要求的份数和期限提交证据。建议:
- 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不可编辑的PDF格式提交,同时保留原始格式文件备查。
- 制作详细的《证据目录》,为每一份电子证据编号,并简要说明其来源、形成时间、证明内容及固定方式(例如:证据1-微信聊天记录-可信时间戳存证证书编号XXX)。
- 对于聊天记录等长内容,可提交关键页面的打印件,但必须同时提供包含完整上下文、能体现双方身份信息的电子文件(如光盘、U盘)或可验证的存证链接。
- 附上《证据真实性说明》,阐述证据的提取过程、存储介质、哈希值(如有)及未被篡改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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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
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交技术性强、程序要求高,操作不当极易导致证据不被采信。主要风险包括:证据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被排除;因未及时固定导致证据灭失或无法验证;提交的片段化证据因缺乏完整性而证明力大减;忽视仲裁机构特定格式要求导致程序延误。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总结,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参考,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承诺。每个案件事实千差万别,电子证据规则亦在不断发展。在面临具体仲裁案件时,强烈建议当事人咨询并委托专业商事仲裁律师,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策略,以有效管控法律风险,维护自身最大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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